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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转业干部安置和离队报到将要进入收关打结阶段。少数同志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未能按时离队报到,有的是因病想留队治疗,有的是想改自主择业或退休,有的想滞留一年争取下年能安排更加理想的工作,等等。转业干部可否选择滞留?对个人和单位可能造成什么影响?会引起什

军转干部滞留后如何处理?

2021-07-10发布     来源:军转干部    作者:易军考  

年度转业干部安置和离队报到将要进入收关打结阶段。少数同志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未能按时离队报到,有的是因病想留队治疗,有的是想改自主择业或退休,有的想滞留一年争取下年能安排更加理想的工作,等等。


转业干部可否选择滞留?对个人和单位可能造成什么影响?会引起什么后果?


根据原总政有关规定,对于当年滞留的转业干部,各单位要认真甄别具体原因,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小编通过案例的形式,帮助大家解读转业复员干部滞留的相关政策,仅供参考。


一、当前关于转业干部滞留的两个重要文件


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


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原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文件)


二、什么情形算滞留?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娄某,技术八级,因在部队工作期间休假未按时归队,受到了警告处分,2014 年转业选择进驻地安置,参加双选未能落实单位,后保底安置到公安部门,本人对安置单位不满意,被地方军转部门退档后滞留一年,所在单位给娄某严重警告处分。


政策链接:《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三、滞留部队会受到什么处分?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尚某,技术10级,2014 年组织安排转业后,本人不愿意转业,给单位提很多无理条件,拒不配合安置,单位多次做工作未果,由于尚某连续两年无理由滞留部队,部队给了行政警告处分,停发了尚某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


政策链接: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 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置;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四、可以因身体原因留队治疗吗?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李某,2015 年确定转业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右手指手术后恢复不理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其本人提出继续留队治疗,经鉴定需要留队治疗,地方安置部门按规定将李某档案退回。


政策链接:《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原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文件)规定:列入转业复原安置计划的对象,进入移交安置阶段后,除突发疾病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对身体突发疾病、伤残,本人提出留队继续治疗的,由所在单位干部部门逐级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伤病残程度,并根据结论提出是否留队治疗意见。


对身体有病滞留部队的转业干部,经医学鉴定医疗期未满的,继续留队治疗;医疗期满符合病退条件的,作病退安排;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列入下年度转业复员计划;其他原因滞留部队的,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列入下年度转业复员计划;达到退休条件的(军龄和工作满30年或年满50岁)可作退休安排。


对因身体原因要求改作病退的,依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后发〔2011〕27 号)规定,统一参加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的年度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确有必要增加鉴定次数的,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协调卫生部门,报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后,按照规定组织医学鉴定。对“医疗期满”的认定,依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 号)规定执行。对经医学鉴定不符合留队治疗或者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继续组织移交安置。


五、滞留部队应如何认定?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张某,以让组织为其解决经济适用房为由,拒绝地方安置部门安置的岗位,连续滞留部队满3 年后,单位按照滞留干部处理程序和规定,安排其复员。


 政策链接:《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 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原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文件)规定: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后,政治机关应当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对拟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及处罚告知书》送达本人。在上报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时,如干部本人有异议,应当附其申诉材料和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 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复员安排的,在按照程序报批相关手续时,应当附历次《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


六、可否因特殊情况延长认定时限?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朱某,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20 年,某市将他安置到县级市乡镇工作,根据国转联〔2012〕1 号文件要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朱某转业安置所在省规定,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 年,可以照顾到地级市安置。该转业干部所在军级单位来函某省军区转业办,要求协调转业干部进地级市安置,该省军区转业办与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一起到该地级市进行了协调,最终将朱某协调到地级市安置。朱某因特殊情况,延长了认定时限,没有被认定为滞留。


政策链接:《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文件关于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滞留部队情形比较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限,但最迟不能超过军区级单位上报下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草案的截止时间。对转业干部本人提出安排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规定、所在单位无法认定的,可由所在军区级单位转业办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发函,省军区转业办应当会同地方安置部门研究界定,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


七、滞留可改作退休安置吗?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陈某,转业到某地级市公安局工作,到岗后行为古怪,且不能坚持工作,单位怀疑其患有精神疾病,经与干部家属协商,送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后,被当地军转安置部门退档,当年滞留部队,次年按照有关规定将陈某作退休安置。


政策链接:《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规定: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八、滞留可否改作留队?


滞留案例:某部转业干部刘某,第一年因安置的单位跟专业不对口而滞留。第二年恰逢部队有一个项目,亟需像他这样的专业人才,经单位领导研究提出意见,报至总政治部审批,刘某改作留队。


政策链接:《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改作留队的具体条件,《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原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文件)第四部分进行了明确:“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改作留队工作,原则上滞留部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拟留队转业复员干部,必须是工作特别需要,为军级以上单位突发性重大任务或者重大军事项目急需的紧缺人才。”


九、部分地区对往年滞留部队转业干部的处理规定(参考)


黑龙江省: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档案退回原部队的,重新列入转业移交计划的军转干部,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辽宁省大连市:采取核分选岗安置军转干部时,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河南省:对连续3年安置不报到者,不再接收。


湖北省: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转业干部,在所有考试考核总分的基础上,每滞留1年计扣10分,依次累加。


湖南省:省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团职军转干部,下一年度按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营以下军转干部只计考核得分。考核计分结束后,与当年度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一起参加分配。


湖南省长沙市:对因个人原因不离队报到的团职转业干部,按中央政策执行处理;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不得报名参加安置笔试考试,只计考核分与当年度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一起参加分配。


安徽省合肥市: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3年内不予接收安置。


安徽省蚌埠市、芜湖市: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1年内不予接收安置。


山西省: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第二年选岗时列为最后一名。


江西省、广西自治区: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2年内不予接收安置。


云南省:转业干部已安置不报到的,系云南省籍并从本省入伍的,2年内不予安置;系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的,云南省不再安置。


陕西省:非组织原因连续2年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下年度不再按计划分配方式接收安置,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可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予以接收。符合功绩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陕西省功绩制分配待遇。安置在行政岗位或参公岗位不报到的,第二年不再安置到此类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对往年未离队转业干部第二年原则上不再接收(主要是中省直)。


新疆自治区:营职以下及技术军官上年度分配到乌鲁木齐市未报到,再次在乌鲁木齐市安置的量化赋分减10分。


十、友情提示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干部中,不少同志是组织批准退役后,因为个人对有关政策和情况掌握不准、研究不透而对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选择不妥影响离队;部分同志对安置预期较高在安置结果落差较大时选择了滞留。对这两种情况要尽量避免,否则,对单位和个人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各位准备转业的战友,事先要做好功课,慎重选择安置去向和方式,合理设定和调整安置预期,顺利愉快奔向人生新的旅程。


(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期间,如果赶上部队工资调整是不能参加调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遇到这种情况后,在今后离队办理供给关系接续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干部部门认真填写《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其中,在生活费供应情况栏,待遇项目和金额仍按离队时的供应项目和实际发放数额填写;在补充说明栏,要注明“由于特殊原因,该同志未参加XX年工资调整,若按其职务、军衔、军龄工资档次和现行军队工资标准套算,同职级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为XX元,其中:职务工资XX元(X职X档)”,军衔工资XX元(X衔X档)”,军龄工资XX元(军龄X年)”。转业费(含自主择业补助费),仍按本人工资档次和下达退役命令时的军队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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