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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子女教育、就医、安置待遇相关政策汇总

2023-03-24 发布 来源:军人待遇 作者:易军考

军人子女在受教育方面的优待,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

 

2011年7月,教育部、原总政治部颁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2013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原总政治部干部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子女教育。

 

01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 上学需要交费用吗?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 能去教育质量好的学校就读吗?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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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中学有加分或者降分数线优待吗?




① 驻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② 作战部队、驻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③ 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④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考大学有加分或者降分数线优待吗?



① 、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②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③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④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02



军人子女就医优待


01
42种疾病确诊享受10万理赔金



 

中部战区空军边远艰苦连队官兵及家属可自行选择到全国任一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无论感冒发烧,还是大病重症,只要在社保用药范围内的,都能得到保险公司限额规定金额内的100%理赔,42种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享有补助10万元的理赔金。(仅供参考)





02
军人子女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工程




2017年4月下旬,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在全军部队深入开展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集中矫治、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检测工作,要求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出生缺陷畸形矫治对象、新生儿血样采集卡发放审核把关。

 

依托军队出生缺陷干预救助体系技术力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庭尽快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

 

03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0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02
离退休干部家属子女安置




(1)、退休干部

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


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


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

 

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

 

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

 

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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